一. 总则 1.国家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Z02)经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委)认证并以教技发[2003]24号文授权,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查新和咨询服务。 1.1 查新的定义 查新是科技查新的简称,是指查新站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相关规范操作,并作出结论。 1.2 查新的任务 科技查新工作是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专利申请、技术咨询等工作的支持系统,其工作内容是以文献为依据,运用检索手段,通过对检索出的文献进行综合分析对比,公正、客观地描述查新项目的情况,出具科技查新报告,为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专利申请、技术咨询等提供可靠的文献依据。 2.查新的作用 2.1 为科研立项提供客观依据 2.1.1 为科研立项提供客观依据 科研项目在论点、研究开发目标、技术线路、技术内容、技术指标、技术水平等方面是否具有新颖性,在立项之前,首要的工作是全面、准确地掌握国内外的有关情报,查清该项目在国内外是否已经有人研究开发过。通过查新可以了解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研究开发方向;是否已研究开发或正在研究开发;研究开发的深度及广度;已解决和尚未解决的问题等等,对所选项目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判断提供客观依据。这样可防止重复研究开发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和损失。 2.2 为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提供客观依据 查新可以为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提供客观的文献依据。还能保证科技成果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3 为科技人员进行研究开发提供可靠而丰富的信息 查新站具备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完善的计算机检索系统,能提供从一次文献到二次文献的全面服务,通过专业查新人员查新,可以大量节省科研人员查阅文献的时间。 3.科技查新的性质 3.1 查新是对科技项目的新颖性作出结论 3.2 科技查新有别于文献检索 文献检索针对具体课题的需要,仅提供文献线索和文献,对课题不进行分析和评价,侧重于对相关文献的查全率。查新是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相结合的情报研究工作,它以文献为基础,以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为手段,以检出结果为依据,通过综合分析,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进行情报学审查,写出有依据、有分析、有对比、有结论的查新报告。 3.3 科技查新有别于专家评审 查新是以通过检出文献的客观事实来对项目的新颖性做出结论。专家评审主要是依据专家本人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以及所了解的专业信息,对被评对象的创造性、先进性、新颖性、使用性等做出评价。有必要指出,查新站提供的查新报告对项目的查新结论只是文献检索、情报调研等方面的结论,只是较系统、较准确的客观依据和情报学评价,而不是全面的成果评审结论。 4.科技查新的基本原则 4.1 科技查新的基本原则 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事务过程中;查新站在从事查新活动中;查新咨询专家在提供查新咨询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4.1.1 自愿原则 (1)在遵守本规范的前提下,查新委托人有权选择查新站;查新站有权接受或者拒绝查新委托。 (2)在遵守本规范的前提下,查新站有权选择查新咨询专家;专家有权接受或者拒绝担任查新咨询专家。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双方的聘请关系才能真正确立。 4.1.2 依法查新原则 依法查新是开展查新业务的一项重要原则。从事查新的机构应当是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未经科学技术部认定或者授权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查新活动。查新站承办的一切查新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其所有活动都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涉及查新有关各方的行为活动应当遵循《科技查新站管理办法》和本规范。 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查新人员,查新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予以解聘或除名。 4.1.3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4.1.3.1 独立原则 查新站、查新员、查新审核员、查新咨询专家应当是与查新项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查新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科技查新站管理办法》和本规范等的规定,独立处理查新业务;查新咨询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等的规定,独立地向查新站提供查新咨询意见。查新站、查新咨询专家从事的具体查新、查新咨询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查新委托人等的非法干预;查新咨询专家提供查新咨询意见时不受查新站的非法干预。 如果查新站、查新咨询专家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则可以拒绝进行查新、查新咨询,或中止相应的查新、查新咨询活动,或在查新报告、查新咨询专家意见表中声明。 4.1.3.2 客观原则 查新站应当依据文献,客观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查新报告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每一个结论,都应当以文献为依据,符合实际,不包含任何个人偏见。 4.1.3.3 公正原则 查新站在处理查新事务的过程中,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公正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查新站不可因收取查新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查新委托人;查新咨询专家也不能因收取查新咨询费用而迁就查新站。 4.2.1 确定检索年限和方法和一般原则 检索文献的年限应当以查新项目所属专业的发展情况和查新目的为依据,一般应从查新委托之日前推10年以上,对于新兴学科、高新技术项目,前推年限可酌情缩短;对于较成熟的技术产品、工艺和专利查新等,前推年限应酌情延长;对于查新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一般不少于5年。这里所说的查新合同是指,查新委托人和查新站约定,由查新站处理查新委托人的查新事务的合同。 查新站在选择检索方法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应当根据查新委托人对检索的要求,查新项目所属学科特点和查新站自身的检索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4.2.2 查新收费原则 (1) 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 (2) 查新站收取的任何与查新事务有关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都应当在查新合同中注明。查新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查新合同中注明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和有价之物。 (3) 查新站按合同约定收取查新费用,查新费用不应随最终查新结论而变动。 4.2.3 订立和履行查新合同的原则 订立和履行查新合同,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 遵守法律、法规; (2) 资源、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3)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4) 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5) 受有关法律调整。 查新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查新合同双方应当在查新合同上签字(盖章)。 4.2.4 解决查新争议的原则 当查新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有无履行、有无违反合同、违反合同的责任由谁来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及大小等发生争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加以解决。 4.2.5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处理查新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事实真相,全面地、客观地认定争议事实和客观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作为评判是非、确定责任的标准和尺度。目前与查新有关的主要法律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2.6 以政策为指南的原则 在处理争议时,应当按照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贯原则,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政策。目前与查新有关的主要政策除本规范外,有: ①《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③《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④《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⑥《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⑦《科技查新站管理办法》。 4.2.7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处理查新争议时,查新当事人之间不论经济性质、行政级别、规模大小,不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有权参与辩论,论证自己的主张,驳斥对方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 5.科技查新项目新颖性及其判断 5.1 科技查新项目“新颖性”与专利审查的“新颖性”的差别 查新与专利审查在目的、性质、时间界定及公开方式界定存在以下差异: (1)专利授权的目的是“专利权保护”,科技查新的目的是多样的,可能是科技成果鉴定;也可能是为了申报奖励、科技评估、科研理想等等。 5.2 公开出版物 通过出版物公开的科学技术内容被认可为查新意义上的“现有科学技术”。 出版物包括各种印刷及打字的纸件,例如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利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小册子、产品说明书等,还包括采用其他方法制成的各种有形载体,如用电、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种缩微胶片、磁带、光盘、机检数据库等,也包括网络资源。 5.3 查新新颖性的判断原则 查新项目是否存在新颖性的判断原则如下: (1) 相同排斥原则 同样的项目是指科学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项目。在查新中,对“同样的项目”采取“相同排斥原则”。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均与现有科学技术相同,那么,该项目缺乏新颖性。反之,则新颖性成立。 (2) 单独对比原则 应当将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与每一份对比文献中公开的与该查新项目相关的科学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份对比文献内容的组合进行比较。 (3) 具体(下位)概念否定一般(上位)概念原则 在同一科学技术主题中,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即可使一般(上位)概念的查新项目丧失新颖性。 (4) 突破传统原则 若在现有技术公开的某个数值范围是为了告诫所属技术里的技术人员不应当选用该数值范围,而查新项目却正是突破这种传统而确立该数值范围。则该项目具有新颖性。 6.查新站行为规范 (1)查新站应当亲自处理查新事务,处理查新事务的程序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查新站应当按照查新委托人在查新合同中给出的查新要求处理查新事务,不能按照查新要求来处理查新事务的,应当经查新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查新委托人取得联系的,查新站应当妥善处理查新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查新委托人。 (3)查新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招揽查新业务而进行误导或者虚假的广告宣传。 (4)查新站在处理查新事务过程中,对本机构不能解决的事项,可以聘请查新咨询专家协助完成。查新站应当保证所聘请查新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查新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查新站不得伪造或者涂改查新咨询专家的咨询意见表;不得向查新委托人和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透露查新咨询专家的个人意见。 (5)查新站在取得查新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关于某些特征的结论和判断;也不能使用、依赖未经充分依据支持的、认为这些特征综合在一起可能会使查新结论最好化或者最差化的判断。 (6)查新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转让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科技成果。除以下人员和机构外,查新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和查新结论。 ①查新委托人或者由查新委托人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 ②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等); ③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组织。 (7)查新站受理本机构内部的查新委托时,不得对外出具查新报告。 |